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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第三責任險 車子借人肇禍要負責 車主借車給別人,結果車子又被轉借出去,若因而肇事,除了肇事者須負起過失責任外,車主仍須負責嗎?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一名未投保第三責任意外險的車主,車輛雖經轉借而肇事,但仍須為車輛肇事負責,要償還先行代付保險金的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一百四十萬元。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車主未投保第三責任意外險,若因而肇事,受害人可先向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該基金再向車主行使求償權;該法同時規定,若肇事者未經車主同意使用該車,就不適用該規定;但爭議在於,如何認定「未經同意使用車輛」? 本案葉姓車主購買汽車給長女代步使用,去年三月時,其妹以接送同學下課為由向姊姊借車,結果妹妹卻載余姓男友到 PUB 喝酒,直到隔天凌晨三時許,余某已有酒意,卻堅持要開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時,因酒醉駕駛及超速失控,衝撞路邊電線桿,導致車上另名張姓友人傷重不治。 由於葉某並未投保第三責任意外險,張某家人依法先向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領補償金一百四十萬元,但事後葉某卻不願償還該筆代償費用;葉某向法官表示,他不知道車子被重重轉借,且未同意余某使用車輛,因此,拒絕償還該筆費用。 但合議庭認為,所謂「未經允許使用車輛」的立法精神,應是指車輛遭竊或其他違反車主意志而使用車輛的情形而言,葉某次女雖未明講借車是要到 PUB 喝酒,但長女並未限制她車輛使用範圍,而且余某開車時,也經過次女同意,所以,未採信所謂「未經允許使用車輛」的說法,判決其應償還一百四十萬元代位賠償金。
記者鄭智仁/報導 【2002/06/03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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