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理賠能撇開人情味嗎?

  某一天午後,理賠櫃台邊坐著幾位頗為搶眼的人,一位乾癟瘦弱的古稀老人,手中抱著一個尚未滿周歲的幼兒;旁邊是一位打扮入時的少婦,以及看似精明的中年男子,他們像在爭論什麼櫃台的理賠經辦,好整以暇地作壁上觀,似在等看他們有個結論出來,好讓她處理。

我剛好打旁邊經過,一段對白令我聳動得有如遭到電擊,老人家說:「妳不告而別,離家出走,丟下這個幼子和我兒子的這段是非,因為兒子都已死了,我也不想再談。請妳好歹念在孩子是妳生的,他無罪,妳就帶回去。我兒子也沒要妳白養,已留下保險理賠給妳。今天,妳就領了它,順便把孩子帶回去,好嗎?」

  少婦冷冷地拋出一句:「錢我要,孩子別指望我養,我還想嫁人。帶個孩子,將來怎麼嫁人?何況又不是我拿槍指著你兒子,要他指定我是受益人的!」

  看到老人的淚水潸潸地從他的眼眶流出來,我心有不忍地忙回辦公室,拿起話筒,要經辦馬上把案件調來給我。

  我翻閱卷宗:被保險人死於肝癌,受益人是他太太。孩子生下不久,太太就和人私奔,也就是坐在少婦旁的那位。當經辦告訴我,這件保單幾可確認係投保滿兩年的契約。換句話說,除非受益人有除外責任,否則櫃台應即時給付保險金。

  我突然眼睛一亮。「死亡證明書」上記載被保險人身故的時間,離保單生效日尚差三個小時。我馬上指示經辦向受益人表示:「保單差三個小時才滿兩年,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我們尚須做身故調查,今天不能給付。」經辦面有難色,但只有照我的話回覆。一會兒只看到那中年人氣咻咻地拉著少婦走了。

  半個月後,調查員回報被保險人的既往病例,我立刻依法發出解除契約函,沒收已繳保險費。未幾,即收到受益人提出請求給付的訴狀。出庭那一刻,法官怒氣沖天指著我大罵:「你們保險公司真不要臉,只差三小時也敢主張告知不實,你們理賠人員還有人性沒有?」

  我當時慢條斯理地回答:「庭上,我有下情,但是否先請原告退出?」當法官將原告等請出庭後,我將本件原委娓娓道出,法官的臉色舒緩下來,卻又問了一句:「如果我判你勝訴,那貴公司豈不白賺了這筆錢?」我回答:如果敝公司獲勝訴判決確定,這筆錢已經是自然債務,我將它轉給這位老人家,好讓他照顧他的孫兒。」法官讓我回去,然後請原告等進來,大概在驗證我的陳述。

  兩個月後,本公司勝訴,對方也再度上訴,但出庭的經過比上一次更簡單,也再一次勝訴。本案金額不高,只要二審即告確定。我隨即請這位老先生過來,同時向他說:「知道你白髮送黑髮人,我衷心為你難過。但是你還有上天給你的任務,就是把你的孫子拉拔長大。我也只能幫到這個地步,相信老天會保祐你的。今天你把錢領走,找個可信賴的親人,幫忙你養育孫子吧!」

  這件事常在我心裡縈迴。壽險理賠人員是否可以介入人家的家務事?壽險理賠人員不是該給錢?該給誰?給了就是了?如果我錯了,是否法官也錯了?也許統統都錯了。怎麼那麼巧,老天讓被保險人差三小時保單即滿兩年逝世?而又讓我調查?但既往病例呢?但這又能怪誰呢?如果那位少婦的話不要那麼絕,不是什麼也都沒發生嗎?

人世間到底是有一股力量左右,而壽險理賠的人情味,只不過是它的一環而已。

 

【張仲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秘書長)】

 

 

 

回前頁>>

 

 

一句承諾•一生的朋友
©2002,Powered by Rex,瑞祥製作